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樊*、李*、林**、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被执行人樊*、李*、林**、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本院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借款本金242945.65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5月4日的利息11579.49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5日起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159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中国建设**常熟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三、林**、刘**对本案债务在最高额1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9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791元,由中国建设**常熟分行负担9439元,樊*、李*负担11352元,林**、刘**对樊*、李*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9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的银行存款;对保全的被执行人林**、刘**所有的常熟市虞山南路96号山水桃源山庄1幢106室房产有银行抵押贷款400万元,本案中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297467.14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熟商初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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