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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音**管理协会、南京江宁区**拉OK俱乐部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音**管理协会、南京江宁区**拉OK俱乐部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法院(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两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分别于2016年3月4日、3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音**管理协会、南京江**务有限公司卡拉O**乐部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管理协会、南京江**务有限公司卡拉OK俱乐部分别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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