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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歌来美量贩式KTV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歌来美量贩式KTV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法院(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歌来美量贩式KTV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歌来美量贩式KTV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歌来美量贩式KTV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歌来美量贩式KTV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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