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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泰**光大道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兴市星光大道娱乐城(以下简称星光大道娱乐城)与被上诉人**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星光大道娱乐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被上诉人音集协的特别授权(调解除外)委托代理人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音集协是经我国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08年至2013年期间,音集协分别与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当**限公司、新二十一**)有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北京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同相对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约定有如下内容:合同相对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合同相对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合同相对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原告行使的权利;该协议到期后,除合同相对方提出书面声明不授权原告管理外,所涉音像节目自动根据本合同授权原告管理,并受本合同的约束;原告对合同相对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合同相对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原告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合同相对方授予原告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相对方保证享有其授权予原告管理的全部音像节目的完整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u0026hellip;u0026hellip;上述合同约定的权利均在有效期内。

《凤凰传奇》MTV卡*OKDVD专辑、《擦肩而过》DVD、《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卡*OK1DVD、卡*OK2DVD、《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DVD等音像制品出版物收录有《最炫民族风》、《开门大吉》、《策马奔腾》、《无情的温柔》、《爱就爱了》、《听见牛在哭》等237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凤凰传奇》MTV卡*OKDVD专辑外包装上标有”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出品),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广**出版社出版,ISRCCN-F18-10-301-00/V.J6GDG-2907”等信息。

《擦肩而过》DVD外包装上标有”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出品),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广**出版社出版,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等信息。

《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卡*OK1DVD、卡*OK2DVD外包装上均标有”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出品),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广**出版社出版,ISRCCN-F18-11-608-00/V.J6GDG-3482”等信息。

《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外包装上标有”中**总公司出版、17碟装、CDVD-308ISRCCN-A01-11-374-00/V.J6”等字样,(第三辑)DVD外包装上标有”中**总公司出版、10碟装、CDVD-360/369”等字样,精选集盒内各装有一本印有歌曲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名称的小册子,小册子载明相关涉案曲目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竹**限责任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当**限公司、新二十一**)有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北京华**限公司。

2014年11月19日,江苏省**公证处公证员陈**、工作人员余**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共同至位于泰兴市星火路188号的星光大道量贩式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A008包间进行消费。在公证人员的全程监督下,唐**使用包间内的歌曲点播设备先后点播了《最炫民族风》等251首歌曲,然后唐**使用其携带的摄像机装入由公证处提供的SD卡对前述点播的歌曲的片段依序播放情况进行现场拍摄。全部消费过程结束后该场所提供了盖有”泰兴市星光大道娱乐城”字样的发票1张(发票号码0336816,开票项目为KTV消费,金额为488元)。公证员将上述摄像用的SD卡及发票原件带回。次日,公证员将上述SD卡内的录像内容复制入该公证处专门用于证据保全的移动硬盘,后用该处电脑将录像内容刻制成DVD光碟。江苏省**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91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内证物袋中的光盘均与实际情况相符,消费发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该公证书所附《歌曲名单》上记载有251首歌曲,原告在本案中起诉其中的237首歌曲。

庭审中经对比,被告认可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记载的歌曲及画面内容与原告所主张著作权的237部音乐电视作品内容相同。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拆东墙》、《微博控》、《河山大好》三首曲目从诉状所附侵权曲目清单中予以删除,放弃对上述曲目主张其著作权,经审查,原告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另查明,被告星光大道娱乐城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于2010年9月17日取得开业核准,经营者为于克*,经营范围包括KTV服务,国产瓶装酒、饮料、各类预包装食品零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首先,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234部MT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凤凰传奇》DVD、《擦肩而过》DVD、《开门大吉》DVD、《流行歌曲经典》作品精选集DVD等音像制品出版物中收录的上述234部音乐电视的画面选择、编排和创意与词曲的意境相互配合,体现了制片人的独创性劳动,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要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次,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涉案歌曲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权。从原告提交的《凤凰传奇》等涉案DVD出版物标注的信息看,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在被告星光大道娱乐城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涉案23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原告均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原告管理,并约定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三,被告作为KTV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其虽辩称系合法使用,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经庭审比对,被告提供点播放映服务的上述曲目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一致,构成对原告复制权和放映权的侵害。被告就其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额的确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作品的类型、作品数量、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等情节,考虑到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及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同时,对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根据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星光大道娱乐城立即停止放映涉案23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该234部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星光大道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70200元;三、驳回原告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6元,由原告音集协负担806元,被告星光大道娱乐城负担20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星光大道娱乐城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据以认定的公证书仅能证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声明》等复印件与原件相同,但上述文本并非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公证处签订,无法证明印章属实,亦无法核实文本的真实性,故一审判决认定的公证书所对应的相关事实依据不足;一审判决上诉人星光大道娱乐城赔偿70200元没有依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未能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者上诉人因侵权的获利,也未能证明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费用所支出合理费用的数额,一审中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的发票,该部费用应当予以剔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音集协答辩称:被上诉人系国家版权局批准并依法注册登记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涉案著作权人签订授权合同,上述授权合同约定明确,授权亦在有效期内,结合一审时提交的正版音像出版物能够证明著作权权属,被上诉人依据授权合同代为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因本案被上诉人委托了律师参加诉讼,律师费和差旅费必然会发生,而且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律师费和差旅费的数额并不高,属于合理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星光大道娱乐城、被上诉人音集协均未提交新证据。上诉人星光大道娱乐城对一审判决中涉及公证书所对应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声明》等内容的认定有异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音集协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诉请的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应否从赔偿额中扣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一审法院依据公证书的公证内容,结合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正版音像出版物确定涉案争议MTV著作权的权属,确认被上诉人音集协有权代为提起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的相关事实应当予以确认。上诉人星光大道娱乐城虽然对于公证书所对应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协议》、《声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上诉人星光大道娱乐城质疑公证书的客观真实性缺乏事实依据,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一审法院在无法查明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根据音集协的申请,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并无不当。上诉人星光大道娱乐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缺乏依据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中,音集协虽然未能提供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的财务凭证,但因委托律师、异地参加庭审等情节、事由,上述费用必然会发生。一审法院将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用纳入原告的必要、合理支出,并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进行综合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因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的数额并非是数额上简单相加的结果,故上诉人星光大道娱乐城认为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应当予以扣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星光大道娱乐城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5元,由上诉人泰兴市星光大道娱乐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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