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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常**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省百**司常熟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体管理协会、原审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知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福建省百**司常熟分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上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福**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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