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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中国人民财**通市分公司、南通友**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中国人**南通市分公司、南通友**限公司、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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