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任小星与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任小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张**与中国人寿**通市分公司、新华人寿**通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曹**、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黄**、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中国人民财**通市分公司、南通友**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佘**与王**、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顾**与中国人寿财**市苍山支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中国人民**司东台支公司、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张*、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汤*、英大泰和财产保**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明**与马**、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