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任小星与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任小星与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任小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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