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州**限公司与江苏友**限公司、邱**、徐州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12)徐*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7月20日查封登记在邱**名下的名仕花园20-1-501室。2014年6月17日,案外人卓*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异议人卓*的委托代理人卓宗标、许应,申请执行人徐州**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卓*称,其在浏览淘宝网站时,发现丰县**仕花园20-1-501室被本院拍卖,认为其与2011年5月5日与被执行人邱**达成对涉案房产的购房协议,并付清全部购房款,且已经对房产装修并实际居住使用,是该房产的善意买受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的查封及拍卖行为严重侵犯异议人所有权,请求停止执行并撤销拍卖。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徐州**限公司答辩认为,异议人称与被执行人于2011年5月5日达成购房协议,但截至2012年法院查封该房产时,异议人都未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的规定,异议人不能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不能援引《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抗法院执行行为。且法院在对房产进行评估时,异议人是明知的,但一直未对法院评估行为提出任何异议,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系恶意诉讼,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

根据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及申请执行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1、异议人能否作为善意受让人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2、如果异议人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是否能够对抗法院的执行行为。

异议人在听证中向本院提交两组证据:1、邱**收条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2份。证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购房协议并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2、国房权证丰字第5196号及丰土国用字第3009号。证明涉案房产原登记所有人为邱**,后转卖给异议人。

申请执行人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中被执行人邱**签名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没有购房协议作证,证据真实性有异议。银行承兑汇票系复印件,且没有任何背书内容,出票人及收款人均与异议人不具有关联性。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无法证明异议人的证明目的,认为该份证据只能证明房产的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邱**,法院的查封及拍卖行为具有依据。

申请执行人提供(2012)徐**字第0014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淘宝网流水号各一份,证明2012年涉案房产被法院查封,且经拍卖后已成交。异议人对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淘宝网流水号真实性无法核对,应提供法院相关裁定予以佐证。

被执行人邱**经通知后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异议人所提供被执行人收条的真实性无其他证据佐证,银行承兑汇票系复印件,异议人无法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经法庭询问后,异议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详细来源、承兑期限、背书与否等均无法说明,不能确认银行承兑汇票与异议人所称购房款之间的关联性,且申请执行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异议人所提供的涉案房产的权属登记本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虽为复印件,但对方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与法院执行卷宗材料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淘宝网流水号,因涉案房屋产权确定与是否被拍卖及成交与否无必然联系,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举证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法院依据涉案房产的权属登记情况推定涉案房产系被执行人所有,并进而实施查封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主张对涉案房产的善意取得,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异议人对于其与被执行人邱**之间的针对涉案房产的买卖关系及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况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异议人称与被执行人存在亲属关系,基于对对方的信任,未能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协议,且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异议人不能合理地说明涉案房产总价与涉案房产面积、户型、结构等基本状况的关联性,虽声称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被执行人将房屋产权证书的原件交付异议人,因原件遗失而不能提供,但异议人未能对房屋产权证书原件遗失的情况进行挂失及补办。综合异议人在明知法院已经查封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未能及时提出异议的情况,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使法院确信双方存在真实的房产买卖关系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不能认定异议人系涉案房产的善意受让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卓*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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