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李*、第三人苗红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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