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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4)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许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通过赵**(已判刑)介绍,在济宁**限公司与徐州中**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为徐州中**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6612710.5元,其中税款960821.2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在公安机关已退赃款7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徐州市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同案犯朱**、邵*、赵**等人的供述,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明知赵**欲找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将赵**介绍给泗水县**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另案处理)。后,张**从泗水县**限公司为徐州中**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1916855.35元,税款325865.45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张**的供述,供认在其给赵**虚开增值税发票期间,赵**又想让其多开一部分发票,其怕开多了出事,就把赵**介绍给了张文艺,张文艺是金星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和张文艺有亲戚关系。张文艺和赵**认识后,就给赵**开了一部分发票,后来出事后其才知道受票公司还是中**司。张文艺没给其好处费,让赵**给其捎了一条长白山烟和两包茶叶。

2、同案人赵**的供述,供认其让张**帮忙找公司开票,张**就介绍认识了泗**公司的张文艺,其找张文艺只开过一次票,开好的票是张文艺给其的,开票费直接转给张文艺的,张**是在中间介绍的,他没具体参与开票。张**知道是虚开的,因为其是让他帮着找公司开票,没说要货的事。

3、同案人张文艺的供述,供认2012年二三月份,其表舅张**打电话说有个姓赵的经理找其谈谈开票的事,其答应了。之后见面谈了两次,其没同意。第三次的时候其才同意给他开票,其给他开了20份增值税发票,受票单位是中**司。其公司与中**司没有业务往来。其后来通过姓赵的经理给了张**两包茶叶和一条长白山的烟。

4、同案人邵*的供述,供认开票公司为泗**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全部都没有实际业务,都是虚开的。

5、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张**辨认出张文艺;赵**辨认出被告人张**。

6、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金星公司开给中**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程序和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许*提出的“被告人张**只是介绍赵**和张**认识,并不是介绍二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辩解意见和辩护观点,经查认为,被告人张**在侦查机关的前三次供述均供称赵**找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因开多了怕出事才又介绍赵**找张**虚开,同案人赵**和张**亦供认被告人张**介绍其二人认识就是为了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张**在取保候审之后的一次供述及当庭供述称仅仅介绍赵**和张**认识,并不知道二人虚开发票,其翻供没有正当理由,亦无其他证据印证,故,该辩解意见和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但在该起犯罪中,被告人张**仅起介绍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主动退缴70万元赃款,且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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