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丰县顺**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丰**络有限公司128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史**与纪*兴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史*与纪*兴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司**与纪*兴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张**与徐州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丰**管理站、丰县首羡镇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顾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仁安**司徐州分公司与浙江锦**限公司、徐**家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