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诉被告徐州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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