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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仁安**司徐州分公司与浙江锦**限公司、徐**家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仁**有**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仁安徐州分公司)诉被告浙江锦**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公司)、徐**家圆投资有**(以下简称徐**家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仁安徐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应、被告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徐**家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北仁安徐州分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公司就丰**阳壹号消防工程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决算,工程总价款为3770000元。被告**公司已支付2350000元,下余1420000元尚未支付。原告与被告**公司在2015年达成支付工程款协议,并由被告徐**家圆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后两被告均未按照该协议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1、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420000元,并由被告徐**家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2011年12月15日,答辩人和原告签订的消防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2930000元,答辩人已经支付了2350000元,剩余580000元没有支付。按合同第七款第一条约定,要求在验收之前付70%的工程款,答辩人已经支付超过70%的工程款,也就是下个月的15日之间到20日之间支付上月工程款的70%。待工程验收合格后,答辩人再支付95%的工程款433500元,剩余5%的工程款146500元是工程保证金要在一年后支付。

被告徐**家**公司辩称:因答辩人欠被告浙**公司工程款,答辩人签署了连带责任合同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家圆公司将丰县中阳壹号工程发包给被告浙**公司,被告浙**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消防施工项目转包给原告河北仁安徐州分公司,并于2011年12月5日签订了《消防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丰县“中阳壹号”工程;内容为丰县中阳壹号的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报警系统、泵房安装、防火卷帘门;发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第二项第12条约定:“……整体消防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第三项第1条约定:“按现行施工图纸的消防材料及安装总价2580000元结算;防火卷帘门为350000元;总合计为2390000元。如有变更按实际增减的工程量结算……”。2015年3月15日,原告河北仁安徐州分公司(乙方)向被告浙**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联系单内容为:“中阳壹号消防工程款2015年3月25日前付乙方30万元,2015年5月底前按工程结算价给予乙方付清余款。双方共同努力搞好消防验收,验收过程中因甲方装修原因造成的验收不能通过,甲方承担责任。并兑现以上付款承诺。”被告浙**公司中阳壹号项目部负责人郑**于2015年3月16日在该联系单建设单位一栏中签字。2015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浙**公司签署确认了《丰县中阳壹号消防工程决算汇总表》,该表载明决算价款总计3770000元。被告浙**公司已经支付给原告2350000元。

另查明:2015年8月8日,原告河北仁安徐州分公司(乙方)与被告**公司(甲方)、徐**家圆公司(丙方)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经三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一百四十二万元(人民币142万元)……五、丙方愿对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六、消防验收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验消防收不能通过,由甲方负责。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2015年8月8日”。三方当事人又于2015年8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三方于2015年8月8日签订的工程款支付协议,由于甲方原因(外墙保温资料不符合要求,消防检测过期),致使第一次申报验收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15天)申报成功。”以上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由原被告三方各自盖章及负责人签字。2015年9月29日,原告河北仁安徐州分公司将两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1420000元。

又查明:2015年10月14日,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丰公消竣查字(2014)第0003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综合评定被告徐**家圆公司申报的丰**壹号相关工程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消防使用合同一份、工程联系单一份、消防工程决算汇总表一份、工程款支付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一份、消防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工程的数额如何确定。2、工程款应如何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及两被告所签订的《工程款支付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协议。本案中消防验收因被告浙**公司的原因没有申报成功,后亦没有通过验收,按照协议约定,被告浙**公司应将所欠原告工程款1420000元支付给原告,被告徐**家圆公司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家圆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锦**限公司追偿。

在庭审中,被告**公司抗辩工程总价款应按2011年12月5日的《消防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2930000元为标准,本院认为该合同中第三项第1条约定如有变更按实际增减的工程量结算。后在施工中工程量增加,经决算工程总价款3770000元,被告**公司于2015年7月4日对《丰县中阳壹号消防工程决算汇总表》内容予以认可。对于工程决算表,被告**公司抗辩该决算表中重复计算了消防检测费和防火卷帘门的费用,本院认为《消防施工承包合同》中第二项第12条约定整体消防检测费由被告**公司负责。且决算表中的原合同价款为2580000元,而非被告辩称的2930000元,因此,对于被告**公司的以上抗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锦**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工程款1420000元,被告徐**家圆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徐**家圆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第一项借款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锦**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被告徐**家圆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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