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五**限公司与淮安市**限公司、淮安市**限公司兴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五**限公司与被执行**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商初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淮安市强**兴安分公司、淮安市**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浙江五**限公司470627元及违约金(以470627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2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淮安**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安市强**兴安分公司、淮安市**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4910元。文书生效后,淮安**有限公司等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五**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淮商初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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