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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鞠*、陈**等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鞠*、陈**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鞠**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淮开商初字第00441民事判决。上诉人鞠*、陈**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鞠*、陈**,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鞠*、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上诉人鞠*、陈**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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