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鞠*、陈**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鞠**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淮开商初字第00441民事判决。上诉人鞠*、陈**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鞠*、陈**,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鞠*、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上诉人鞠*、陈**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