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安礼高等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安礼高、安礼珍与被执行人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应赔偿三申请人359201.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44.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414.5元,由被执行人李**负担,在支付赔款时一并给付。

因被执行人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安**、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苏C×××××货车档案,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与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谈话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其他财产线索,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安**、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安**、安**、安**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李**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安**、安**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安**、安**、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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