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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常熟市虞山镇东南闽都歌舞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东南闽都歌舞厅(以下简称闽都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协会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闽都歌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像协会诉称,原告与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著作权人对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获得以原告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授权版权使用费用以及以原告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等权利。本案中,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本案被告商谈,要求被告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以合法使用作品,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及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等3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400元;3、赔偿原告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取证费人民币780元,合计人民币278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闽都歌厅未有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双方的登记信息,证明双方的主体情况。

2、《擦肩而过》、《开门大吉》(一、二)、《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等四份音像出版物,证明涉案MTV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归属。

3、(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号公证书,内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

4、(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206号公证书,内附《声明》。

证据3与证据4,证明原告音像协会通过授权取得孔**公司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

5、(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501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闽都歌厅在其所经营的KTV包厢内播放《最炫民族风》等MTV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协会的著作权利。

6、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取证消费票据,证明原告音像协会为本案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闽都歌厅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本案有关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孔雀廊公司出品的音乐专辑中,音乐专辑《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版号为:ISRCCN-F18-10-301-00/V.J6GDG-2907)收录了包括《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在内的13部音乐电视作品;音乐专辑《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第一、二*)(版号均为:ISRCCN-F18-11-608-00/V.J6GDG3482)中第一辑收录了《荷塘月色》、《我从草原来》、《郎的诱惑》、《寒江雪》、《包容》等在内的22部音乐电视作品;第二*收录了包括《策马奔腾》等在内的22部音乐电视作品;音乐专辑《擦肩而过》(版号为: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收录了包括《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u0026hellip;u0026hellip;》、《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u0026middot;散了u0026middot;算了》等在内的23部音乐电视作品。在上述孔雀廊公司出品的唱片专辑封面上均载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另查明,原**协会于2008年7月28日与孔**公司签订了关于著作权授权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权利**公司将其依法享有权利的音像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委托原**协会管理。其中,音像协会对上述公司的音像节目的使用者有权发放使用许可及收取费用,并且有权以音像协会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此外,双方约定授权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如上述权利人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未书面提出异议,授权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4年7月21日,孔**公司于出具声明,认可与原**协会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续展三年。

又查明,2015年3月19日,江苏**事务所的代理人井**向江苏**淮公证处(以下简称秦**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5年3月21日20时58分,秦**证处公证员蔡*与公证人员赵**以及井**共同来到位于江苏**康路闽都会所KTV,由公证员蔡*用自备的拍摄设备对门头进行拍照。随后,上述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闽都会所KTV558包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井**对用于存储摄像视频的索尼数码HD摄录一体机的SD卡内存进行清洁,在经公证人员检查并确认为空后,井**在该包间内安放摄录一体机,并在包间内配置的点歌系统上查找、播放音乐电视作品,同时使用摄录一体机对播放的歌曲进行步间断录制。22时54分,录制结束。此后,井**支付费用人民币780元并取得盖有常熟市虞山镇东南闽都歌舞厅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并将含有录制视频的SD卡交与公证人员保管。次日,公证人员在将上述视频复制存入公证处自备的存储设备后,将SD卡交还井**保管。在秦**证处,公证员蔡*将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并将拍摄所得的视频刻录制成光盘,现场取得的票据由公证人员复印后,原件交由井**带回保管。2015年3月28日,秦**证处出具了(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5016号公证书。

经本院当庭播放(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5016公证书所附光盘,并与原**协会提供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对比,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所记录的音乐电视作品能够播放的部分在画面、音乐等方面与原告享有放映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一致。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

再查明,位于江苏省常熟市金山农贸市场二楼东北角、工商登记名称为常熟市虞山镇东南闽都歌舞厅的店铺系由吴**个人经营,登记经营场所面积为200平方米,登记资金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登记经营范围为舞厅(歌厅)、KTV包厢娱乐、预包装食品零售。

另外,原**协会在本次系列案中支出的公证费为人民币1000元、取证费人民币780元。此外,原**协会于2014年8月1日与江苏**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后者指派方*律师为本案一审期间的诉讼代理人,并约定由原**协会在本案一审判决结束后支付律师费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如放映权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发行、放映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权利的34部音乐电视作品,其内容通过表演、摄影、剪辑与合成等方式构成,无论是在选景还是在创意上,抑或是在剪辑制作上,其视频所展现的内容均体现了权利人的独特构思,具备创造性的特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著作权归属上,原告音像协会向本院提交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专辑上,均作出了著作权的归属的声明,涉案的3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由孔雀廊公司享有。另外,原告与上述公司签订了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法取得了涉案3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另外,被告闽都歌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获得相关权利人授权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因此,被告在经营场所提供设备并通过供他人点播、放映涉案作品等方式营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被告闽都歌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诉讼后果。

对于被告闽都歌厅应当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方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被告闽都歌厅也未向本院提交其获利情况,故本院根据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被告店铺规模及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对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根据相关制止侵权行为需要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以及本案属系列案件这一特征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被告闽都歌厅在经营的KTV歌厅提供设备并供他人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以收取费用的营利行为,侵犯了原**协会的作品放映权,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东南闽都歌舞厅立即停止侵害涉案34部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作品清单详见附件1)。

二、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东南闽都歌舞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2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中国音**管理协会指定账户;或者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0元,由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东南闽都歌舞厅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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