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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常熟市虞山镇东南闽都歌舞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东南闽都歌舞厅(以下简称闽都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协会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闽都歌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像协会诉称,原告与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著作权人对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获得以原告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授权版权使用费用以及以原告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等权利。本案中,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本案被告商谈,要求被告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以合法使用作品,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及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笨蛋》等78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6800元;3、赔偿原告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当庭放弃对《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天天一点点》、《天天看到你》、《一个人住》、《ANDY》、《惩罚》、《放手》、《你就像个小孩》、《下次如果离开你》、《相容》、《雨衣》、《曹*》、《进化论》、《西界》、《杀手》等17部音乐电视主张权利。

被告闽都歌厅未有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双方的登记信息,证明双方的主体情况。

2、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第三辑,证明涉案MTV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归属。

3、(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内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明原告音像协会通过授权取得海**司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

4、(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501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闽都歌厅在其所经营的KTV包厢内播放《笨蛋》等MTV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协会的著作权利。

5、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音像协会为本案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闽都歌厅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本案有关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总公司出版、中国音**管理协会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版号均为:ISRCCN-A01-11-374-00/V.J6)中收录了包括《笨蛋》等涉案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其中,第一辑收录了包括《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最后一个夏天》、《不让你走》、《期待你的爱》、《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豆浆油条》、《莎**的天份》、《一千年以后》、《醉赤壁》、《背对背拥抱》、《小酒窝》等19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第三辑收录了包括《听见牛在哭》、《撕夜》、《无法阻挡》、《哈啰》、《没什么好怕》、《下雨的时候会想你》、《退让》、《爱你比我重要》、《祝你快乐》、《下雪》、《有你才完整》、《新家》、《差一点》、《爱上谁》、《人狼》、《还你自由》、《我在你的爱情之外》、《加油》、《真实材料的我》、《害怕》、《天使心》、《相信无限》、《美人鱼》、《距离》、《只对你说》、《熟能生巧》、《波间带》、《原来》、《不死之身》、《爱情Yogurt》、《BabyBaby》、《我还想她》、《表达爱》、《她说》、《IAM》、《记得》、《河山大好》、《胡萝卜须》、《幻听》、《Playwithstyle》、《装糊涂》、《伴虎》等42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另外,根据第一辑与第三辑歌单的内页显示,上述6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海**司享有。在上述第一辑与第三辑流行歌曲经典的外包装封面上,载有u0026ldquo;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u0026rdquo;字样。

另查明,2013年11月11日,原**协会与海**司签订了关于著作权授权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均约定,权利人海**司将其依法享有权利的音像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委托原**协会管理。其中,音像协会对上述公司的音像节目的使用者有权发放使用许可及收取费用,并且有权以音像协会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此外,双方约定授权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如上述权利人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未书面提出异议,授权合同自动续展三年。

又查明,2015年3月19日,江苏**事务所的代理人井**向江苏**淮公证处(以下简称秦**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5年3月21日20时58分,秦**证处公证员蔡*与公证人员赵**以及井**共同来到位于江苏**康路闽都会所KTV,由公证员蔡*用自备的拍摄设备对门头进行拍照。随后,上述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闽都会所KTV558包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井**对用于存储摄像视频的索尼数码HD摄录一体机的SD卡内存进行清洁,在经公证人员检查并确认为空后,井**在该包间内安放摄录一体机,并在包间内配置的点歌系统上查找、播放音乐电视作品,同时使用摄录一体机对播放的歌曲进行步间断录制。22时54分,录制结束。此后,井**支付费用人民币780元并取得盖有常熟市虞山镇东南闽都歌舞厅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并将含有录制视频的SD卡交与公证人员保管。次日,公证人员在将上述视频复制存入公证处自备的存储设备后,将SD卡交还井**保管。在秦**证处,公证员蔡*将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并将拍摄所得的视频刻录制成光盘,现场取得的票据由公证人员复印后,原件交由井**带回保管。2015年3月28日,秦**证处出具了(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5016号公证书。

经本院当庭播放(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5016公证书所附光盘,并与原**协会提供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对比,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所记录的音乐电视作品能够播放的部分在画面、音乐等方面与原告享有放映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一致。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

再查明,位于江苏省常熟市金山农贸市场二楼东北角、工商登记名称为常熟市虞山镇东南闽都歌舞厅的店铺系由吴**个人经营,登记经营场所面积为200平方米,登记资金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登记经营范围为舞厅(歌厅)、KTV包厢娱乐、预包装食品零售。

另外,原**协会于2014年8月1日与江苏**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后者指派方*律师为本案一审期间的诉讼代理人,并约定由原**协会在本案一审判决结束后支付律师费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如放映权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发行、放映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权利的61部音乐电视作品,其内容通过表演、摄影、剪辑与合成等方式构成,无论是在选景还是在创意上,抑或是在剪辑制作上,其视频所展现的内容均体现了权利人的独特构思,具备创造性的特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著作权归属上,原告音像协会向本院提交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专辑上,均作出了著作权的归属的声明,涉案的6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由海蝶公司享有。另外,原告与上述公司签订了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法取得了涉案6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另外,被告闽都歌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获得相关权利人授权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因此,被告在经营场所提供设备并通过供他人点播、放映涉案作品等方式营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原告音像协会当庭放弃对《坚持到底》等17部音乐电视主张权利,属原告的诉讼权利,对被告并无不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闽都歌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诉讼后果。

对于被告闽都歌厅应当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方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被告闽都歌厅也未向本院提交其获利情况,故本院根据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被告店铺规模及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对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根据相关制止侵权行为需要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以及本案属系列案件这一特征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被告闽都歌厅在KTV歌厅提供设备并供他人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以收取费用的营利行为,侵犯了原**协会的作品放映权,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东南闽都歌舞厅立即停止侵害涉案61部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作品清单详见附件1)。

二、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东南闽都歌舞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83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中国音**管理协会指定账户;或者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7.50元,由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东南闽都歌舞厅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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