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灌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马**、席老弟、席**,第三人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初字第0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司灌云支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司灌云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司灌云支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上诉人中国**司灌云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