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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