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司阜宁支行与被申请人阜宁县**有限公司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司阜宁支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司阜宁支行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中**司阜宁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司阜宁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