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宁县**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阜宁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城民初字第0631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执行人葛*支付申请执行人阜宁县**有限公司广告费132000元,于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10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执行人葛*负担。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葛*未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按照生效的调解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执字第13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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