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阜宁支行、姜**等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司阜宁支行与被申请人姜**、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中**司阜宁支行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司阜宁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中**司阜宁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司阜宁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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