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司阜宁支行与被申请人姜**、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中**司阜宁支行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司阜宁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中**司阜宁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司阜宁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徐**与阜宁**管理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阜宁支行、阜宁县**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阜宁支行、姜**等民事裁定书(2)
阜宁县**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郑**、王**与许**、江苏平**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阜宁支行、盐城美**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盐城市**有限公司、侯**与侯**、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阜宁**管理所与周立社房屋产权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精典型象设计与阜宁县城市管理局城建行政裁定书
百饰**养护中心与阜宁**局城建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