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孙**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盐**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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