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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朱**等与梁开通、江苏**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开通、江苏**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童**、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盐知民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12)盐知民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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