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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丹阳**输局、江苏**路管理处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4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郭**,被上诉人丹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丹阳交通局)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江苏**路管理处(以下简称丹阳公路管理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张**诉称:其曾系丹阳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的正式职工,公路管理处已于2003年改制成私企。丹**通局、丹**管理处在改制时对政策宣讲不到位,导致其未能享受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优惠政策,致使其遭受损失。另改制时,丹**通局、丹**管理处承诺为提高退休后待遇,将20000元社保费直接提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如丹**通局、丹**管理处未支付该笔费用,应在补齐费用同时赔偿张**损失。现请求法院判令丹**通局、丹**管理处赔偿因未按改制政策给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补发社保补贴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张**与丹**通局、丹**管理处的纠纷属于政府部门主导的单位改制过程中遗留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解决。

据此裁定驳回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张**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以改制为名,实施对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应属侵权,不是劳动争议;行政机关未对被上诉人进行改制,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丹阳交通局、丹**管理处认为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丹**管理处是否进行过改制问题,被上诉人丹**管理处根据省政府、省交通厅及丹阳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就改制问题与上诉人达成协议,对身份进行过置换。上诉人在诉状中也明确陈述丹**管理处改制的问题,现上诉人在上诉中否认行政机关对被上诉人进行过改制,并认为属于企业的自主改制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认为丹阳公路管理处在改制时对政策宣讲不到位,导致其未能享受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优惠政策,致使其遭受损失;改制时,被上诉人承诺为提高退休后待遇,将20000元社保费直接提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等,均属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依法有据。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侵权的问题,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上诉人张**的上诉不能成立,原审裁定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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