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丹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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