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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丹阳市界牌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陆**、丹阳市界牌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陆**因与被申请人丹阳市界牌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丹阳市**有限公司、樊**、江苏金**限公司、王**、镇江宇**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镇民终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向陆**送达了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12月18日上午到本院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陆廷柏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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