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江苏天**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镇江市润州防水工程公司丹徒区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反诉原告江苏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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