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与被告国泰**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巴**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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