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王**、射**六中学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因治疗尚未终结,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巴**与中华联合财**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本中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瞿*与陈**、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盐城**有限公司与江苏豪**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