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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王**、射阳县第六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王**、射**六中学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因治疗尚未终结,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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