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夏**、薛*、夏**、周**、赵**、徐*、周*、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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