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银**泰州分行与泰州康**限公司、泰州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泰州分行与泰州康**限公司、张**、马**、泰州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判决,因判决书出现笔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补正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判决书主文中“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638元,由被告泰**有限公司、张**、马**、泰州市**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638元,诉前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7638元,由被告泰**有限公司、张**、马**、泰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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