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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苏州相**音飚歌城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相城区阳澄湖镇天音飚歌城(以下称天音飙歌城)与被上诉人**体管理协会(以下称音集协)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知民初字第001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天音飙歌城称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经营地、住所地以及经营者居住地均在苏州相城区,而非苏州工业园区,故苏州**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应由苏州**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音集协答辩称苏州**民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2011)124号《关于将苏州市部分区域著作权案件指定由工业园区和虎**法院管辖的通知》和苏州**民法院苏中法(2011)069号《关于将我市部分区域著作权案件指定由工业园区和虎**法院管辖的通知》的规定,苏州市相城区辖区内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著作权案件指定由苏州**法院管辖。本案系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诉讼标的为11200元,被上诉人天音飚歌城住所地及经营地均在苏州市相城区辖区内,故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苏州**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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