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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有限公司与奇胜科**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奇胜科技(镇**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动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商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奇**司一审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超情公司、奇**司除所签招商协议外,超情公司、奇**司与娱动公司还签订服务协议一份,根据该服务协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以深圳**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深圳**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作经营合同纠纷,超情公司、奇**司所签招商协议系超情公司、奇**司及娱动公司所签服务协议的附属协议,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以深圳**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深圳**民法院管辖。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奇**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诉称

超**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缺乏依据,理由如下:1、两方协议并非三方协议的附属协议,从名称上看,三方协议载明的附属协议是《腾讯游戏积分商城2015年度招商协议》,而超**司提供的两方协议名称是《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两者不是一回事;从时间上看,两方协议是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三方协议是2014年12月15日签订的,附属协议通常只会签订在后,而不可能签订在前;从内容上看,两方协议约定的是奇**司为商户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开通及入驻服务,而三方协议涉及的重点内容是娱动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合作方为商户开展生活服务类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服务,两方协议强调的是开通,三方协议强调的是开通后的运营服务。因此两方协议与三方协议虽然有一定的关联,但并非是三方协议的附属协议,两者没有附属关系。2、即使两方协议系三方协议的附属协议,也不能依据三方协议确定两方协议的管辖法院。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其他法律,均没有附属协议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即使两方协议是三方协议的附属,两者也不是主从协议的关系,也不能依据三方协议来确定两方协议的管辖,而只能根据超**司起诉的内容以及依据的合同来确定管辖。本案超**司起诉的内容以及依据的合同,均是两方协议,故只能按照两方协议确定管辖,而不应按照三方协议确定管辖。镇江**民法院(2015)京商初字第611、619号民事裁定书,也已认可两方协议至少具有确定管辖的独立性。该两个案件就是依据两方协议中约定的管辖驳回了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镇江**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奇**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双方是否有约定管辖的问题,首先,超**司与奇**司诉争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招商入驻协议》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其次,超**司、奇**司与娱动公司签订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协议附件是《腾讯游戏积分商城2015年度招商协议》,该协议名称与超**司及奇**司诉争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招商入驻协议》并不完全一致,不能确定是同一份合同;第三,即使《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招商入驻协议》是《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的附件,涉《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招商入驻协议》争议的解决也不当然适用《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而《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该地与超**司及奇**司签订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招商入驻协议》缺乏实际联系,故不能适用该约定。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商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奇胜科技(镇**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由镇江**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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