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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限公司与奇胜科**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司)因与被上诉人奇胜科技(镇**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动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管辖权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商初字第00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期间,奇**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奇**司与欧**司除所签招商协议外,奇**司、欧**司及娱动公司还签订服务协议一份,根据该服务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奇**司与欧**司所签招商协议系奇**司、欧**司及娱动公司所签服务协议的附属协议,在三方所签服务协议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以深圳**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深圳**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奇胜科技(镇**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诉称

欧**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三方协议载明的附属协议是《腾讯游戏积分商城2015年度招商协议》,而两方协议名称是《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从时间上看,双方协议是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三方协议是2014年12月15日签订的,附属协议通常只会签订在后而不是之前;从内容上看,两方协议约定的是奇**司为商户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开通及入驻服务,而三方协议重点是娱动公司作为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合作方为商户开展生活服务类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服务。故两方协议与三方协议虽有一定关联但并非三方协议的附属协议。2、本案应依据原告起诉内容所依据的合同来确定管辖,故只能依据两方协议确定管辖。镇江**民法院(2015)京商初字第611、619号民事裁定书,也已认可两方协议至少具有确定管辖的独立性。该两个案件就是依据两方协议中约定的管辖驳回了奇**司的管辖权异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镇江**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奇**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双方是否有约定管辖的问题,首先,欧**司与奇**司诉争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招商入驻协议》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其次,欧**司、奇**司与娱动公司签订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协议附件是《腾讯游戏积分商城2015年度招商协议》,该协议名称与欧**司及奇**司诉争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招商入驻协议》并不完全一致,不能确定为同一份合同;第三,即使《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招商入驻协议》是《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的附件,涉《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招商入驻协议》争议的解决也不当然适用《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而《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该地与欧**司及奇**司签订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招商入驻协议》缺乏实际联系,故不能适用该约定。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商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奇胜科技(镇**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由镇江**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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