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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限公司与奇胜科**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靖江市**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奇胜科技(镇**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术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管辖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商初字第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原、被告所签招商协议系原、被告及第三人所签服务协议的附属协议,在原、被告及第三人所签服务协议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以深圳**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深圳**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奇胜科技(镇**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靖江市**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两方协议并非三方协议的附属协议,表现在,首先,三方协议的附属协议的名称与两方协议不同。其次,两方协议签订在前,三方协议签订在后,附属协议通常只会签订在后。再次,从内容来看。两方协议约定的是被上诉人为商户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开通和入驻服务,而三方协议涉及的重点内容是第三人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合作方为商户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服务。两方协议强调的是开通,后者是开通后的运营服务。因此,两者只有关联关系而没有附属关系。2、即使两方协议是三方协议的附属,两者也不是主从协议的关系,而应当依据原告起诉的内容及所依据的合同来确定管辖。就本案而言,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是两方协议,只能依据两放协议确定管辖。同时,原审法院其他同类型的案件也认可两方协议有确定管辖的独立性。综上。本案应根据两方协议确定管辖权,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据以起诉的是《腾讯游戏积分商城实物供应系统招商入驻协议》,该协议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签署,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协议本身也明确标明“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管辖权异议是程序审,应当以约束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确定管辖。被告提供的《娱动源2015腾讯游戏积分商城实物供应系统服务协议》的附件中的《腾讯游戏积分商城2015年度招商协议》,与《腾讯游戏积分商城实物供应系统招商入驻协议》名称有不同之处,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被上诉人未能证明两者是一致的。应以《腾讯游戏积分商城实物供应系统招商入驻协议》确定管辖,在该协议中未约定管辖,原告起诉时以被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的裁定不当,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商初字第613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奇胜科技(镇**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由江苏省**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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