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丰县支行与郭**、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丰县支行诉被告郭**、郑**、邵**、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丰县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郑**、邵**、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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