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江苏南**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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