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男诉被告丰县范楼供销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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