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与丰县**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男诉被告丰县范楼供销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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