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市**土有限公司与苏州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了原告昆山市**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任审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市**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中**限公司的起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28元,减半收取761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二项合计12614元,由原告昆山**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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