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崇安区九克拉歌厅(以下简称九克拉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集协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九克拉歌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崇安区九克拉歌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