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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限公司与义乌市**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泉州**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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