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泉州**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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