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有限公司与杜**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泰氟**告杜**司(E.IDuPontdeNemoursandCompany)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镇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镇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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