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徐**、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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