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无锡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海岸大酒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夏**、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海岸大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是专辑《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开门大吉》(1、2)的著作权人;中**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唱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三辑,以下简称《流行经典第一、三辑》)收录了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北京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书房公司)、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北京当**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公司)等著作权人的MTV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涉案MTV作品)。音集协分别与上述著作权人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著作权人分别将其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经查,黄金海岸大酒店未经音集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包括《全是爱》等在内的215部MTV作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MTV作品),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和音集协的合法权益,给音集协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黄金海岸大酒店:一、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全是爱》等215部被控侵权MTV作品;二、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29000元;三、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25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1900元、差旅费300元、查档费50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音集协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关于《国家》、《感恩》、《五星红旗》3部涉案MTV作品的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黄金海岸大酒店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涉案MTV作品权属的相关事实

《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开门大吉》(1、2)收录了《全是爱》等46部涉案MTV作品。上述四个专辑的外包装标有“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字样,在包装封底有版权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最炫民族风》标明ISRCCN-F18-10-301-00/V.J6,《擦肩而过》标明ISRCCN-F18-08-404-00/V.J6,《开门大吉》(1、2)标明ISRCCN-F18-11-608-00/V.J6。

《流行经典第一、三辑》收录了《爱了就爱了》等166部MTV作品,根据其内页目录显示的内容,《爱了就爱了》等22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竹书房公司;《被风吹过的夏天》等109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歌唱》等9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麒麟童公司;《不顾一切的爱》等15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当然公司;《早晨》等11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东**司。该专辑的外包装标有“中**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的字样,在包装封底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流行经典第一辑》标明ISRCCN-A01-11-374-00/V.J6,ISBN978-7-7999-2129-7,《流行经典第三辑》标明ISBN978-7-7989-7408-7。

上述212部涉案MTV作品的名单详见附录。

北京**证处于2013年4月16日出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3264、3266、3270、3275号公证书,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依据上述公证书后所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08年7月24日、2008年9月11日、2010年4月12日、2009年6月29日、2011年7月4日、2013年11月11日,孔**公司、东**司、当**司、麒**公司、竹书房公司、海**司做为乙方分别与甲方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不妨碍乙方行使其音像节目未授权音集协管理的权利;该合同不影响乙方在该合同签订之日前与第三方建立的著作权关系,但乙方应在向音集协进行音像节目登记时,就此做出特别说明;乙方应将其授权音集协管理的音像节目书面告知音集协,并为此填写由音集协提供的有关音像节目登记表格,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若有任何增减或变更,亦应立即书面通知音集协,乙方登记的所有资料将作为音集协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予乙方的依据;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三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于2013年9月12日出具(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2、274号公证书,2015年3月4日出具(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156、160号公证书,2015年3月24日出具(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206号公证书,证明麒麟童公司、当**司、东**司、竹书房公司、孔雀廊公司均同意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

二、涉案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2014年11月19日,江苏**淮公证处出具(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458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江苏**事务所(以下简称丰亚所)方*在公证人员的陪同和监督下,于2014年10月24日18时59分来到位于无锡市北塘区北大街蔡墅巷1号“东方丽人商务会所”,公证人员对门头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和方*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v.005包间内进行消费,点播了220首音乐电视作品,并用已由公证人员检查确认存储介质清洁的摄像设备对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所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等。方*支付了消费款并取得发票一张,发票上盖有黄金海岸大酒店的印鉴,收款方名称为“无锡市**有限公司”,开票项目为餐饮,消费金额为1900元。上述照片打印件、光盘、发票复印件、歌单列表均作为附件附于公证书中,所附的歌单列表中包含了上述212部涉案MTV作品。丰亚所就上述公证保全事项支付1000元公证费。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

黄金海岸大酒店于1997年10月9日开业,住所地为无锡市北大街蔡墅巷1号,经营范围包括中西餐制售、卡*OK演唱、酒吧等。

2014年10月8日,音集协与丰亚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因音集协与黄金海岸大酒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音集协支付丰亚所律师代理费5000元,在一审判决结案后支付。

上述事实,有音集协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声明书、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黄金海岸大酒店未举证,亦未对音集协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黄金海岸大酒店未经许可,向消费者提供涉案MTV作品卡*OK点唱服务,系公开放映涉案MTV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MTV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音集协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量涉案212部MTV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知名程度以及黄金海岸大酒店的经营规模及消费水平、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部分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关于音集协主张的律师费,虽然无实际支付的票据,但该费用系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而且是必然会产生的费用,其合理部分应计入本案赔偿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无锡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全是爱》等212部涉案MTV作品(详见涉案作品目录)的著作权,从曲库中删除上述MTV作品;

二、无锡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6000元;

三、驳回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中国音**管理协会负担2533元,无锡市**有限公司负担517元(该款已由中国音**管理协会预交,无锡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中国音**管理协会)。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民法院;开户行:南京**路支行,帐号:10×××75),上诉于江苏**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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