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瑞安**仪征分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请小区其他业主进行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瑞安**仪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马**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盱眙县太和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与江苏优**限公司、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朱**等与江苏**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甲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朗**限公司与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扬州朗**限公司与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扬州朗**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扬州朗**限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