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仪征**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司)因被上诉人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民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经本院合法传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于2015年2月4日上午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荣**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司撤回上诉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仪征**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仪征**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