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经*、周**、周**、王*、单*、李*、赵**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经*、周**、周**、王*、单*、李*、赵**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经*、周**、周**、王*、单*、李*、赵*及被告人经*的辩护人孟**、被告人王*的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经*、周**、周**、王*、单*、李*、赵*经预谋,由被告人经*负责与汽车销售公司洽谈购车及贷款事宜,被告人周**负责接待及接送车主,被告人单*负责拿送虚假材料,被告人王*负责接听银行电话,被告人周**负责制作虚假银行流水,被告人李*、赵*负责垫资事项,采用伪造车主的房产证、银行流水、驾照、收入证明等虚假证明资料的手段,向中**行骗取购车贷款。其中,被告人经*、单*、周**参与骗取贷款人民币3044190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1203059元;被告人周**参与骗取贷款人民币2873460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1203059元;;被告人王*参与骗取贷款人民币267200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246860元;被告人李*、赵*参与骗取贷款人民币2606260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956199元。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经*、周**、周**、王*、单*、李*、赵*的上述犯罪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被告人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亦无异议,但对起诉书认定的损失数额有异议,银行没有穷尽挽回损失的手段,就认定被告人经*造成损失1203059元,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提出被告人经*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经*在案发前积极还款,并协助银行追回了一些车辆,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3、被告人经*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周*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提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仅是向被告人经某卖银行流水单。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属于从犯。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提出其在犯罪过程中没有参与制作虚假材料,其只是帮助开车。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经*、周**、周**、王*、单*、李*、赵*经预谋,由被告人经*负责与汽车销售公司洽谈购车及贷款事宜,被告人周**负责接待及接送车主,被告人单*负责拿送虚假材料,被告人王*负责接听银行电话,被告人周**负责制作虚假银行流水,被告人李*、赵*负责垫资事项,采用伪造车主的房产证、银行流水、驾照、收入证明等虚假证明资料的手段,向中**行骗取购车贷款。其中,被告人经*、单*、周**参与骗取贷款人民币30441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银行损失1203059元;被告人周**参与骗取贷款2873460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1203059元;被告人王*参与骗取贷款267200元,造成银行损失246860元;被告人李*、赵*参与骗取贷款2606260元,造成银行损失956199元。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周*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9月5日,被告人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周*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七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骗贷所购12辆车分别在王**、王*、陶*、张*、毛*甲、徐*、周**、薛**、陈**、王*乙、单*、尹*甲名下,其中张*、徐*、薛**、陈**名下共计4辆车被中**行扣留,王**、王*、陶*、周**名下共计4辆车被被告人质押给苏*甲并被苏*甲处置,目前下落不明,王*乙名下的车辆被其本人开走,毛*甲名下的车辆在被告人处置过程中下落不明,单*、尹*甲名下共计2辆的车贷已还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赵*分别向本院缴纳赔偿款12万元,共计24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经*的供述证实:其和李*、赵*、周**、王*、单*、周**、“小*”和陈*乙一起骗取银行贷款。先是寻找需要办理小贷或者信用卡来套银行钱的人作为客户,这些客户自己的资质办不了小额贷款和大额信用卡,他们会骗客户先办车贷,买一辆汽车就能办大额信用卡,客户相信后就帮客户伪造虚假资料向银行申请车贷,同时去4S店选好几款车价优惠幅度比较大的车,跟汽车4S店协商好高开汽车发票,等车贷一通过,他们就去垫付和4S店协商好的低首付款,等贷款下来后,他们带客户去提车,但是车子不交给客户,要求客户把欠条上的钱还了,车子才会交付。一般客户都是想从银行套钱的人,都不会去付欠条的钱,他们不把车子给客户,直接把车子提走,然后拿车子的行驶证去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贷款出来的钱当做客户还欠条的欠款。然后再把车子交给客户,然后小贷公司的欠款和银行的贷款就和他们没有关系,就是客户自己负责了。因为选的车子都是优惠比较大的,高开发票后,银行贷款就放多了,他们实际只需要支付车子的实际价格减去银行贷款的钱,基本上在4S店付的首付也就是1-2万元,但是他们会告诉客户垫付的首付款是10万元左右,加上上牌费、税费、保险钱加起来基本上要客户打个16万元左右的欠条,再加上12%的月息,会让客户打17万多的欠条,而实际上首付加上税款加上保险费和上牌费加上4S店收取的2%的贷款手续费,他们实际付出去的钱也就是6、7万元,这样每辆车可以赚10万元左右。如果小贷或者信用卡贷不下来,这些客户就是车主就没有钱还给他们,他们会把这辆车拿去抵押套现,或者直接把车当成黑车卖掉,一般每辆车套回15万元左右。这个事情是南通人李*、赵*、周**他们说用这个办法可以搞钱,让在南京做,南通人负责垫资,利润讲好了四六分成,南通人分六成。南通人李*、赵*负责垫资,周**在中间牵线搭桥,南通人还负责帮买车的客户做假银行流水,南通人那边是周**负责,但总负责是李*,南京这边是其负责,南京这边主要负责找客户、帮客户伪造假房产证、假银行流水、假收入证明、假驾驶证等假资料,并利用这些假资料帮助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后去4S店选好车辆,谈好高开汽车发票,南通人过来垫付首付款,最后把车子提出来交给南通人。南京这边其负责的有周**、王*、单*、“小*”、陈*乙。王*、周**、单*负责找客户,把客户接到万达的办公室谈一下,其叫王*、周**、单*找外面做假证的人帮客户制作假资料、冒充客户单位接听并回答银行的查证电话,他们三个人分工不是很明确,这些活每个人都干过。“小*”在这儿主要帮客户做小贷,陈*乙负责帮客户办信用卡,还帮助伪造收入证明上的单位公章,还搞一些大联通号码作为客户单位的电话。利润讲好每辆车给周**5000到10000元的分成,单*每个月2000元生活费,每辆车5000元分红,王*每个月3000元工资,他介绍来的客户每辆车5000元。从中**行一共买了12辆汽车,一辆JEEP指南针,一辆雷**,一辆克莱斯勒,三辆凯迪拉克,六辆歌诗图。大部分是今年1至2月份买的,还有一辆3月份买的。JEEP指南针是单*的,雷**是王*的,克莱斯勒是学某甲的,凯迪拉克的车主有张*、毛**和周**,歌诗图的车主有徐*、陈*甲、陶*、王*乙、尹**和王*甲。这些人都是要通过买车的方式从银行套钱的,车主本身根本没有钱买车,也没有资质办银行贷款,最后车子也没有交给他们。贷款面签结束后,他们就会从客户那边把假材料拿回来,材料拿回来就扔掉。每辆车的第一期贷款是他们这边帮着还,有的车主会还一点,有的不还他们帮助垫了2-3期贷款,后来银行发现他们骗取贷款的事情以后就没有再还过贷款,帮助还贷是怕逾期以后影响银行信誉,导致没法帮车主申请信用卡和小贷,也怕银行发现骗贷没办法再做下去。单*、王*的车子不是南通人垫付的首付款,车子在南京这边,另外的车子被南通人提走了。今年3-4月份,南通那边在中**行贷款出事情被银行发现了,南京中**行查到其骗贷的事情,其就先后把单*和尹**的车子剩下的款先还掉了。单*的车以17万元价格卖给其一个叫刘*的朋友,用这个钱还了银行贷款,尹**的车子以两次抵押的方式从两个小贷公司抵押出来20多万元,还了银行贷款。王*和周**的车子抵押给南京“苏某甲”,陶*和王*甲的车子也抵押给“苏某甲”,每辆车押了14万元,但“苏某甲”还扣了7000元左右的利息,剩下的27.6万被其拿走了。薛**、毛**、徐*和陈*甲的车都被南通人卖掉了,卖给了大明路一家二手车市场的店主,其中三辆车被银行扣走了,王*乙的车被王*乙本人从南通人那边偷走了。陶*和王*甲的车子抵押了27.6万以后,其从中扣下了10万多点,把剩下的钱给了南通人。其给了周**3至4万元,给了单*1万多元,给了王*3000元,这12辆车没有处理完就出事了,利润也没有具体分。

2、被告人周**的供述证实,其和经*、周**、王*、单*、李*、赵*等人一起骗取中**行的车贷。先找一些没有什么钱的客户,告诉他们可以从银行做小贷或者信用卡搞点钱出来,但是需要有辆车,先是通过做假材料的方式提高客户资料,帮助客户通过银行贷款审核,然后找垫资方帮客户垫付首付款让客户零首付卖车,买到车后车子由垫资方把车子开走,后期用车子帮客户从银行做出来贷款或者信用卡后,用这个钱还给垫资方,垫资方再把车还给客户。一共做了12辆车,经*说搞到钱给其分,但是后来出事了,也没有分到钱。其和经*认识,2013年底,经*用微信联系其,问哪边有假银行流水卖,说要用来去银行办车贷,讲就是找客户,做假房产证、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到中**行骗车贷,等车贷批下来找人垫付首付款,他们从中挣车差价和一些手续费。经*让其介绍人垫资,其找了李*垫资,确定月息百分之十二,2013年年底,其叫上李*和经*一起到南通海门三和汽车广场1幢213室其租的办公室谈这个事情,经*告诉李*他们整个事情的流程,找一些缺钱且在银行没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做一些假房产证、假收入证明等材料,加上其做的假流水,包装客户,帮助客户通过银行贷款审核,然后要李*去4S店垫付首付款,让客户打借条,李*把车子开走,客户把欠款还清了,李*就把车子还给客户。经*说他可以帮客户办信用卡和小贷,套出钱来还给李*。经*给其打过5万元,让其卖一张10万元的发票,其花了2.5万,经*还让其打了1万给别人,剩下的被其花了。银行流水其做了一个农业银行的印章,农业银行的流水是其盖好章后给他们的,其他银行的流水印章是经*他们弄的,其只负责把流水做好给他们,他们来盖章。

3、被告人周**的供述证实,其和经*、单*、王*、南通人李*、赵*、周**和三哥一起骗取银行贷款。南京这边是经*负责。2013年11月底12月初的时候,经*回仪征老家,得知他在南京卖车,自己就问能不能零首付买车,他说可以,经*说如果有个车,他就可以帮其申请一、二十万的大额信用卡,12月中旬的时候,自己联系经*,告诉他想贷款买个车,通过车子申请大额信用卡搞点钱用。经*让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他们就帮其准备好了一批假材料,经*和单*陪其面签的,南通人李*、赵*垫首付款的,当天打了借条写了15.68万元,还写了车辆抵押协议。车提出来之后被李*和赵*带走了,过了一两个月,经*把车拿回来,开了一个月左右,经*把车押到苏**,苏**的人说车已经卖掉了,买车后其就在经*那边帮忙,2014年1月份的时候,其和经*谈及跟他干的事情,经*说其介绍的客户,每辆车给分红,一辆车下来有几千到一万的分红。除了单*的车,其余的十辆车的贷款都是其在经*那边和他一起干的时候办下来的车。这些客户都是中介介绍来的,他们都是要办信用卡和小贷的,根本没有能力买车,也不是要买车的。经*是总负责,单*负责拿假材料,送假材料,帮客户通过银行面签,其跟着经*跑跑,接接客户,送送客户,有时候带客户找单*拿假材料,王*主要是在家里冒充假客户提供的单位接听银行电话,糊弄银行人员。李**是做小贷和信用卡,陈**是做信用卡的。贷款审批下来付首付款的时候,南通人李*和赵*就会来垫付首付款,并让客户签借条和车辆抵押合同。徐*、陈**、薛**、毛**的车其介绍南通人卖给大明路的夏*了,王*甲和陶*的车被抵押到苏**了,其和王*的车也被抵押到苏**了,尹*甲、单*的车还清贷款了,也卖掉了。张*的车也被银行扣走了。王*乙的车被他自己开走了。自己的车在苏**抵押了14万元,自己直接转了7万给李*,又提了两次2万元的现金,打到李*的工行卡上,还分好几次给了经*钱,自己拿了4000-5000元。平常自己没有钱了会找经*要个几千元,经*帮自己还了一个月的车贷6200元,自己车抵押拿了4000-5000元的抵押款。南通人提供假银行流水,有时通过快件寄过来。王*是自己介绍到经*这边的,经*安排王*接电话,每个月给3000元。王*买车的时候,让自己朋友杜*甲来垫资,比南通人垫资利息高,王*先做了几万元的无抵押贷款给苏**,后又把车抵押给了苏**,押了14万元,抵押的时候其和王*、经*一起去的,抵押的钱。给了杜*甲9万元,剩下的钱王*拿了,听说车子被苏**卖掉了。陶*和王*甲抵押车的时候其也去了。

4、被告人王*的供述证实,2014年春节后,周*乙找其,说以其名义买辆车出来,用其身份证,然后用伪造的房产证、银行流水、驾照、单身证明等虚假材料去银行骗贷款出来买车。当时经*也参与的,单某办的假材料,他们几个商量把车买回来,然后再把车子卖掉,得到的钱几个人分,贷了一辆雷**,车价334000元,贷款267200元,车抵押到苏*甲,其分了3万3的好处费,2月中旬的时候,周*乙让其跟着经*一起干,经*让其接电话,每个月给3000元固定工资,其按照经*留好的客户资料告诉银行,把银行的询问电话糊弄过去。其每天负责接电话,有时开车送经*到河西他的办公室,也陪经*去4S店看车。其买车时,杜*甲付了7.5万的首付,让其打了个12万元的借条,杜*甲给了周*乙4万元现金,让周*乙办上牌保险的费用,3月底,车子抵给苏*甲抵押了14万元,扣除当月利息7000元,直接转账还了杜*甲9万元整,其他的钱用来还车贷就没有了,后来苏*甲说车辆已经卖了。之前用车子和假收入证明无抵押贷款4万元还给杜*甲35000元。其还了3期车贷,每期6722元。其接过薛**和张*的电话,其他人的都没有接过。周*乙今年4、5月份的时候,和经*分开了,继续和周*甲、余*、周*甲的哥哥一起在江宁诚基大厦租了个办公室继续搞假车贷,在南京**田4S店搞的,周*乙他们搞了两个月左右做不下去了,后来余*就和其一起做,选的是江宁东麒路北京汽车4S店,两辆车,一个让杜*甲付了首付6.5万元,一个让周*甲付了首付6万元,车主叫张*甲和陈某丁,他们想从银行套点钱用,其告诉他要先搞个车子,把车子做出来之后能帮他们做信用卡和小贷,车子被杜*甲和周*甲提走以后,自己就直接把电话换了,这两台车赚了2万8、9左右,自己和余*平分了赚到的钱。通过高开车价的方式,让垫资方多付首付款,从中牟利。

5、被告人单*的供述证实,其和经*是同学,2013年10月份,经*让其来南京帮忙卖车,当时说卖一辆车给其5000元左右的提成,后来王*、周*乙来了,其也知道经*他们不是正经卖车的了,以后又谈了一次,经*说好给其每个月2000元生活费,后面每办一辆车贷下来,赚得钱分其百分之十。经*是通过中介找到客户,帮助他们从银行套钱出来为由,告诉客户让客户从他们那儿零首付卖车,买了车以后经*会帮客户办理高额信用卡,客户再通过信用卡从银行套钱。这过程经*、周*乙、王*和其四个人参与的。经*负责联系4S店,把车子的价格谈高,4s店再返点给经*,具体多少不清楚。经*还要负责找垫付首付款的人,等车贷办下来后,车子就直接被垫付首付款的人开走了。周*乙一开始负责跟中介协商,接待客户并商量办卡的情况和费用,偶尔跑跑4S店,王*在那边负责整理材料的一些简单工作,接电话,就是帮客户伪造的资料上填写的联系人电话和公司电话,银行如果打电话来核实,王*就会接电话假装是公司或者客户的朋友把银行糊弄过去。其在里面是做假材料的,经*帮其找了几家做假证的,其负责跟这几家做假材料的联系并做相关的假证假材料,做完后交给经*,经*交给银行申请贷款,如果申请过了,其带着客户去面签,并告诉客户面签需要注意的事情。客户面签过了,由经*和周*乙带着客户和负责刷首付款的人去提车。客户知道这些虚假材料,因为要核实相关情况。车子从4S店提出来后,客户不拿车,车子被垫付首付款的人拿走,客户还要打一张欠条给垫付首付款的人,借款人的名字不会写在借条上面,基本上都是后期再写的。办第一辆车的时候一个魏姓男子垫付首付款,后来经*不知道从哪边找到一个南通人姓周,外号“金刚”,金刚帮经*找了一个垫资的老板,叫三哥;2013年11月份,经*跟其说要弄辆车开开,但是他信用不好,就用其名义办车贷,过了几天,就把假的房产证、银行流水、假收入证明等材料给其。其就和经*去办了车贷,后来车子其坐过几次,一直是经*在开,也是他还款的,后来其和经*还帮其他11人办了车贷,后来经*将其那辆车押到大明路一个二手车市场卖掉了,把银行贷款还掉了。今年4-5月份的时候,经*把一个叫尹**的车贷还清了,其他没有还清。尹**的车子拿去做抵押,还清贷款的。刚开始还从三哥那边拿车出来做抵押,拿抵押还银行贷款,后来南通人不同意这种方法了,想直接卖车,这些车去哪儿其不清楚。最近几天前,其知道周*乙帮助南通人卖掉两辆歌诗图、一辆克莱斯勒给南京大明路的一个人,但车子到了南京被中**行发现了。经*说好每个月给其2000元生活费,以后每办一辆车贷下来,给其赚得10%,但后来其每个月拿2000元生活费,还有一次因为有事要了2000元,其他没拿什么钱。经*把客户的信息发给其,其就按照材料的流程准备假房产证、假收入证明、假银行流水等资料。贷款申请通过后,他们会带着客户去4S店看车,因为车子之前就定好了,不能更改,看车只是一个形式,看完车后就将准备好的虚假材料交给客户,由他们带客户去银行面签,面签一通过,贷款就能下来了,然后他们会带着客户和垫付首付款的垫资方去4S店刷首付,刷完首付,客户要写一张欠条给垫资方,一般欠条大概17、18万元左右,欠条的钱远大于首付款,这里面有一部分钱是给他们的。等银行贷款下来就带客户去上牌、办保险、提车,提车后由垫资方把车子开走,然后他们再帮客户办理大额信用卡,让客户套钱。第一辆车是经*帮其做的贷款,车主是其。后来经*让其和周*乙、王*帮忙骗贷款。2014年5月以后周*乙和其都和经*产生矛盾,都不帮他做事了,一共骗了300万左右,连其在内一共12个客户。有周*乙购买凯迪拉克,王*购买雷**,薛**购买克莱斯勒,陈**、王*甲、王*乙、徐*、陶*、尹**购买本田歌诗图,毛**、张*购买凯迪拉克。

6、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其是在南通做小贷的,2013年底的时候一个叫周**的人联系其,说南京那边一个叫经*的朋友要借钱,其问利息和本金怎么保证,对方说有车子押在其这边,就借一个月,到时候经*把钱还给其,其就把车还给他。讲好月息12%,拿周**的车子试了一下,周**打了借条,车被其开回南通了,过了大半个月,周**说经*和周**来南通找其谈生意,其和赵*、周**、经*、周**等人在周**三和汽车广场租的一个小办公室谈这个事情,经*就讲了他们在南京骗贷的具体流程,就是找照一些缺钱但是在银行没有不良记录的客户,通过做假房产证、假收入证明、假银行流水等办法来包装客户,经*还提到了周**帮他们做假银行流水,经*用这些假材料帮助客户做银行贷款审核,等贷款手续办好之后,让其去4S店垫付首付款,付完钱后经*算一下大体的费用,让客户打欠条的同时也会签一张车辆抵押合同,车子拿出来的时候其先开走,等客户把欠款还清,其就把车子还给客户,经*说车子办出来以后,一个月以内他能帮助客户办理信用卡和小贷,到时候套钱出来还贷,经*还讲他客户比较多,和其协商把利息降至百分之十。其和赵*负责垫资,其给赵*一个月5000元的工资。周**开始商量的时候其告诉他后面赚钱了少补了他的,但是后面没有赚钱,所以没有给他钱。其总共参与办了10辆车,3辆凯迪拉克,1辆克莱斯勒,6辆歌诗图,车主分别是周**、陶*、王**、张*、薛**、徐*、王**、毛**、陈**、尹**。周**、陶*、王**的车都交给经*了,尹**的车子经*帮他解押了,王**的车被他自己抢走了,张*的车是赵*开到南京被中**行扣押了,陈**、毛**、薛**、徐*的车被其卖给南京收车子的人了。是周**联系周**介绍的,刷卡58万左右,还付了1万多的现金。其怕银行把剩下的车扣走,损失就大了,所以卖车挽回损失。自己一共投资一百多万做的购车垫资,后来车子出事,经*找自己要了50万元去解押车子。2014年5、6月份,经*说要钱解押车子,需要50万元,加上客户欠的首付款利息50万元,自己让经*打了100万元的借条,经*女朋友曹*打了借条,经*做的担保,第二天自己到南京用招行卡分几次转给曹*的几张卡。

7、被告人赵*的供述证实,其和李*、周**、经*、周*乙、单*、王*一起骗取中**行贷款。找一些本身没什么钱,想从银行套钱的客户,用做假材料的方式包装客户,使客户具备一定的资质,从而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核,在4S店贷款买车,在购买车辆的过程中,南通这边的人负责垫首付款,让客户打下欠条,车子出来以后先把车子开走,如果客户能把钱还了,就还车子。经*说可以帮客户办信用卡,从信用卡里套钱还。其和李*没有工作,在帮一个叫“三哥”的人处理他的纺织厂里面的存货。一个叫周**的人找李*,让帮他垫资,垫资都是经*担保,其没什么钱,主要是李*负责垫资。月息百分之十,第一次垫资是帮周*乙的车子垫资,让周*乙打了十五万多的欠条,提车的时候周*乙车就被直接提走了。其和李*负责垫资,每次垫资和提车是其和李*一起去的,有时候也会帮周**带做好的假材料给经*,周**主要负责做假材料,偶尔也做假房产证,垫首付款后加上第一个月的利息让车主打欠条,钱是李*出的,李*拿大头,每个月给其开5000元的工资。一共25000元,垫资包括首付款、办车相关的税费、保险费。一共垫资了10辆车。周*乙的车在这儿放了几天,被周*乙拿去了,垫付款还了,张*的车在其这边,6月份的时候其开着被中**行的人堵在万达的地下停车场,交给中**行了,王*乙的车被他开跑了,其和李*、周**商量怎么处理这批车,后来周*乙介绍了一个大明路的人,有4辆车被卖给大明路的人了。徐*、陈**和薛**的车子被扣了,毛**的车跑掉了。南通这边是李*和周**负责,其只是跑腿。周**只是帮客户做假的银行流水和介绍客户,有时通过快递寄到南京交给经*,李*负责出钱垫首付。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陶*的证言证实,其通过一个叫杨**(音)的人认识经*,其到南京准备搞工程,资金临时周转不过来的时候需要用信用卡透支的钱周转一下,其主要通过购车然后办理大额信用卡,自己还没有经济能力买车,经*、单*等人给其办了假的房产证、驾驶证、银行流水和收入证明,其拿着上面的材料办理贷款手续,从银行出来后,单*将银行退的材料拿走了。垫资的人是南通的叫李*和赵*,经*让其给李*打了17.92万元的欠款,包括首付款、手续费、保险、购置税等,上牌后车被李*开走了,17.92万元欠款其每个月要付李*月息20%的利息,经*给其办理四张信用卡,上**行,额度二万,招商银行,额度六千,光大银行,额度一万五,广**行,额度一万。经*答应一个月内把自己的大额信用卡办下来,所以一个月后自己就不付李*利息了。经*把车从李*那开回来后以14.5万元抵押给苏**公司,抵押的钱全部打到他自己提供的账户上,还让其写了2.5万元欠条给他,同时把17.9万元欠条还给自己。

2、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听陶*讲认识办信用卡的人,经他介绍认识了经*,一个叫小单的男子给了其一袋子资料,除了身份证,驾驶证、房产证、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婚姻证明全是假的,其没有想买车,也养不起车,不会开车,主要是为了办大额信用卡,经*说一般可以下30多万的,有保证的最少也能下个20万的。提车的时候,其打了16万多的欠条,买的是一辆白色的凯迪拉克,4月份左右的时候,经*给了其四张信用卡,光**行,额度二万五,交通银行,额度三千,民**行的,额度三万,广**行的,额度1万1。车30万元,从银行贷款21万多元,经*说是一个叫李*的南通人帮助其垫付的首付款。

3、薛**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其因资金紧张,沈**介绍周**、小*和一名男子,告诉其先买车,有了车可以办信用卡。他们编造假的信息帮助其办理车贷。其在中**行申请了33万的车贷,提车的时候,经*和一个南通的人再等,让其写了24万元的购车首付欠条,是其签的字,后来其开始申请信用卡,一共申请了四家银行,是经*等人帮助申请的,6月,经*给其一张上**行的信用卡,额度2万元。

4、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2014年1月在中**行申请车贷,金额是298600元,车子是本田歌诗图,苏A×××××,一个叫王*的朋友,真名叫王**,江西人,告诉其可以帮其申请大额信用卡,但是办大额信用卡需要有个车子,其讲没有车子,王**讲他来准备材料,让其把身份证给他,其到中**行找了一个姓单的,他把一堆假材料给自己,又过了一个月左右,王*带其认识了经*,其和经*、王*、姓单的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去车管所,经*让其签了一张17万9千多的欠条,讲是办车子的费用,说把欠条钱还清了,就把车子还给其,王*要了1000元的材料费,后来经*联系其,让其记好信息,说是帮助其办信用卡的,过了段时间,其手机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其信用卡办好了,办了四张信用卡。

5、张**的证言证实,其是公司的总经理,公司主要销售广汽本田,正常车子开发票是按实际销售价格开发票,客户要求高开的,一万元以下销售经理决定,高于1万元要经自己同意。1-3月份销售的6辆歌诗图车发票都高开了,是唐*向其汇报的,唐*说有二级经销商要买歌诗图,价格让了12-13万,要高开5万元左右,其同意后,唐*将实际价格和高开的发票告诉其,其签字后交财务,由财务开具发票,这6辆车是一辆一辆买的,一共签了6次单子。银行是根据首付比例,再看开票价格确定发放贷款的数额,这6辆车库存压力比较大,为了降低库存,把车卖出去,客户提出高开发票的要求,就同意了。一般高开的税额其公司承担。

6、沙*的证言证实,牌照号苏A×××××的雷**ES250是公司销售的客户,叫王*。当时经*带着一个姓周的男子,自称二级经销商,看中一辆白色的ES250,贷款他们自己做,后来银行通知王*的贷款过了,车主是王*。3月6日,同事张**帮其签的购车合同,回来听张**讲,是两个人分别付的钱,买的车价是33.4万元,没有高开车价,首付款是66800元。

7、赵**的证言证实,单*和薛**在公司买车。2013年10月份的时候,一个自称经销商的叫经*的的男子带着单*来买吉普指南者,车贷他们自己做的中**行的,信贷通知下来后,通知经*来付首付,经*和单*带了一两个不认识的人来付完92000元就离开了,提车的时候来了五、六个人,车子不是单*开走的。薛**的车是经*带着一个胖胖的男子订的,车贷还是经*自己做的中**行,2014年1月17日,经*带了一个女的,像他女朋友,和一两个不认识的人和薛**来的,付了20万的首付,经*和那个女的,加上之前那个胖子,加上两三个人来提车的,开的凯迪拉克和单*的指南者,走的时候三辆车一起走的。单*的车没有高开发票,薛**的车高开发票了,车价实际是37万,开票价为458000元,高开了88000元,扣除17600元的税费后,退给经*70400元。是经*要求高开的,公司也审批同意了。

8、陈**的证言证实,其在南**资中心即苏*甲工作过,做抵押贷款业务,对外称苏*甲,2014年3月初的时候,一个叫经*的男子打电话说有辆车想抵押借款,3月5日他带着一个叫王**的男子开着一辆本田歌诗图3.5到公司,把行驶证交给其,其上网查了一下,车子价值30万左右,而且车是新的,才上牌两个月,谈好14.5万元,王**就打了个借条还写了个机动车收购合同。利息是每月2%,车子给其后,其就把14.5万元打到王**的银行卡上。又过了10天,经*说还有一辆车,他带了一个叫陶*的来,也是新车,直接讲好14.5万元,也是写了个借条,还写了个机动车收购合同。钱转进陶*的银行卡了,车子交给公司了。

9、薛**的证言证实,陶*和王**的歌诗图汽车在公司抵押借款了,陶*的车借款14.5万元,协议借款时间一个月,到了正常还款时间,他没有还款,他们打电话也没有联系到车主,5月份就把车子卖了15万元左右;王**的车辆也是借款14.5万元,协议一个月,没有按时还款,公司也是在5月份把车卖了,当时陶*和王**提供了车子的行驶证、保单、车子的发票,没有车辆的登记证书,这两辆车卖掉之后不知道在哪儿。

10、证人夏*的证言证实,其是二手车市场的经纪人,周*乙说朋友做生意缺资金周转,要借45万元,借两个星期,愿意把三台车子押在其这儿,后来其和闫幸元、周*乙、周*乙的朋友四个人把三辆车从南通开到南京,其联系朋友将车子停在南京**工学院车队停车场,这45万收1.5%利息,45万元是刷卡付款的,一张卡是卫*的民生银行卡,一张是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卫*卡刷了38万元,自己的卡刷了7万元。周*乙说车不是偷的,来路没问题。

11、证人汪*的证言证实,其是中**行员工,其发现客户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共有12名客户存在资料造假问题,其中2名结清。发现客户都是通过一个叫经*的男子申请贷款的。这些车辆除了陶*、张*和周*乙的还款是从自己的账户上还款以外,其他人的贷款从银行还款记录上看都是从经*和曹*的账户上还款的。从调查看,单*在外面经常帮经*跑腿,周*乙和经*也在一起干这个,周*乙在南京搞二手车生意,陈*乙做信用卡黑中介。他们通过GPS定位,发现了四辆车在南京**工学院车队,后来跑了一辆。现在扣押了张*的车辆,是经*打电话反映情况,说有一辆凯迪拉克正车在河西万达地下停车场,然后其和同事就把这车拿到了。就在找到张*车子没两天,经*又打电话说通过GPS发现薛**、陈*甲、徐*和毛**的车在孝陵卫南**大学停车场,其和行里催收的6-7名员工到那里,找到薛**、陈*甲、徐*的三辆车,毛**的车被开跑了。

三、书证。

1、中**行零售信贷业务管理系统查询资料、贷款抵押合同、个人汽车贷款申请表、购车发票证实,⑴王*甲购车车型歌诗图3.5、购车发票金额352800元、实际车价298800元、贷款金额282240元、还款金额18007、欠款264233元,⑵王*购车车型雷**、贷款金额267200元、还款金额20340元、欠款246860元,⑶陶*购车车型歌诗图3.5、购车发票金额360000元、实际车价278800元、贷款金额252000元、还款金额21450元、欠款230550元,⑷张*购车车型凯迪拉克、贷款金额212100元、还款金额22536元、欠款189564元,⑸毛*甲购车车型凯迪拉克、贷款金额258400元、还款金额12870元、欠款245530元,⑹徐*购车车型歌诗图3.5、购车发票金额362000元、实际车价298800元、贷款金额289600元、还款24720元、欠款264880元,⑺周*丙购车车型凯迪拉克、贷款金额247920元、还款金额32034元、欠款215886元,⑻薛*甲购车车型克莱斯勒、购车发票金额458000元、实际车价370000元、贷款金额320600元、还款金额20688元、欠款299912元,⑼陈*甲购车车型歌诗图3.5、购车发票金额358000元、实际车价298800元、贷款金额286400元、还款金额18875元、欠款267525元,⑽王*乙购车车型歌诗图3.5、购车发票金额352800元、实际车价298800元、贷款金额282000元、还款金额14211元、欠款267789元,⑾单*购车车型克莱斯勒、贷款金额170730元、还款金额174503元,⑿尹*甲购车车型歌诗图2.5、购车发票金额250000元、实际车价229800元、贷款金额175000元、还款金额1792515元。

2、王**、王*、陶*、张*、毛某甲、徐*、周**、薛**、陈**、王*乙、单*、尹**的车贷材料证实,为骗取银行贷款伪造了银行流水、收入证明、房产证、驾驶照等材料。

3、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在逃人员表、归案经过,证明案发经过以及各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归案情况。

4、缴款收据,证明被告人李*、赵*退赔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周**、周**、王*、单*、李*、赵*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经被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罪。被告人王*、李*、赵*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经*、周**、周**、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经*辩护人提出的银行没有穷尽挽回损失的手段,不能认定被告人经*造成损失1203059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经*与他人共同实施骗取银行贷款3044190元购买了十二辆车,现有五辆车至今下落不明,该结果与被告人经*及相应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其提出的被告人经*积极协助银行追回部分车辆,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人周**、王*、赵*提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仅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并非起到主要作用,应认定从犯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王*、赵**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与其他被告人系分工不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李*、赵*积极退赔了被害单位的部分损失,且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国家的金额管理制度,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12)宁刑执字第12585号假释裁定书。

二、被告人经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诈骗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六个月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单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赵**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九、责令被告人经*、单*、周**、周*乙赔偿被害单位中**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63059元;被告人王*对上述经济损失中的246860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李*、赵*上述经济损失中的716199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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