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江京口支行与江苏长**限公司、江苏飞**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飞**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朱**、刘**、朱**、康*、丹阳市**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江苏**限公司公章系伪造,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江京口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14元,退还原告中国建**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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